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明与被告夏银芳、鲁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夏银芳、鲁彪共同归还原告朱明借款本金4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为3184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夏银芳、鲁彪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夏银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处理管辖异议的期间为2019年3月25日至4月1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银芳、鲁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朱明借款本金3897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8元,由原告负担392元,由被告夏银芳、鲁彪负担7536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夏银芳、鲁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