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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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院延误诊疗,乙院过度治疗,致患者植物人状态后一年死亡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30日 527人看过 举报

2026-01-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12月30日,患者因头晕、胸闷前往甲院就诊,甲院以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缓)收入住院。入院查体示,T36.3℃,P70次/分,R18次/分,BP115/74mmHg,神X清楚,营养良好,步行入院。1月3日,患者突发神X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甲院予以胸外心脏按压,简易球囊辅助呼吸,肾上腺素静推等。4日心电监护提示:室性逸搏心律,心率35次/分,血压、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甲院予以查体心音未闻及,胸外心脏按压等。后患者神X处于昏睡状态,对疼痛刺激及言语呼唤有反应,气管切开处接呼吸机辅助呼吸,病情危重。2月22日,患者以心脏骤停、心肺复苏后意识不清1月余为主诉转入乙院。查体见神X植物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2月24日,乙院对患者行心脏临时起搏器置入术,4月26日,行“自动心脏复律器或除颤器的置入或置换,全系统[AICD]+首次经静脉入心房和心室置入导线[电极]。”术后短阵性房速,频发房早、室早。后患者转入外院继续治疗,于次年外院宣布临床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家属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问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家属陈述,认为甲院在患者具有手术指征时未及时安排手术,未重视患者反复异常的低血糖,过错明显,乙院在患者已是神X植物状态,在急需康复治疗的时候反而安排了手术,又因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起搏器植入带动不良。建议先与两家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及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院及乙院的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提出的过错鉴定,三方共同摇号选定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针对甲院的诊疗中患者具有植入起搏器适应,甲院未植入起搏器,在患者出现低血糖危象后未紧急处理,延误诊疗时机;患者入住乙院时已处于植物状态,预后差,没有行植入起搏器的必要性也不存在植入起搏器指征,乙院术前检查不到位急于手术,反而出现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对此,甲院应承担本案同等以上责任,乙院应承担本案一定责任。最终鉴定机构甲院存在处理血糖危急值欠到位、未尽注意义务等过错,原因力认定为次要原因;认为乙院诊疗过错加速患者心脑肺肝肾等重要脏器衰竭速度,认定原因力为轻微因果关系。最终一审认为,甲院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6%的赔偿责任,遂判令甲院向原告赔偿约57万元赔偿款,30000元精神抚慰金;乙院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遂判令甲院向原告赔偿16万元余赔偿款,10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两家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什么过错,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一)患者就诊甲院时具有手术适应症,甲院未及时行手术致使患者病情恶化,后续未重视患者反复垂体危象导致患者病情急转而下

患者入院前外院24小时动态心电图已显示存在停博等问题,符合手术适应证要求:“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或房室阻滞,或有长达3秒的RR间期,虽无症状,也应考虑植入起搏器。”1月9日病程记录记载患者心率仍较慢,考虑慢快综合征,因患者血压正常,拟择期行起搏器手术治疗,进一步说明了患者是存在植入起搏器适应证,甲院未进行手术治疗是错误的。

患者入院第二天出现低血糖危急值(第一天因甲院未按规定检测导致情况未知)时,原告随即告知患者既往特殊病史,甲院未立即邀请内分泌专家会诊,未立即进行靶腺测定等相关检查,对于低血糖危急值都没有明确相关指标,更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处理,明确违反低血糖危象的治疗要求。最终导致患者出现面色苍白、反应迟钝,次日演变为不能言语,病情日趋严重,第三日直接神X不清、呼之不应。该院未及时治疗,低血糖脑病可能迅速由可逆的向不可逆阶段进展,其存在严重过错。

(二)乙院未权衡手术获益,在最佳康复时机对患者行起搏器置入术,错过治疗时机的同时手术不当造成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

诊疗规范明确指出缺血性脑卒中的早期康复治疗“应制定短期和长期康复治疗计划,分阶段、因地制宜地选择治疗方法。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应尽早坐、站、走等活动。应重视语言、运动和心理等多方面的康复训练。”患者病情稳定后就应当着手开始康复疗程,患者前期于甲院住院后处于植物状态,此时已无手术指征,且乙院也未进行相关检查,连最关键的24小时动态心电图都未检测却参照外院检查报告直接安排手术,在术后未达预期时才开始康复治疗,错误的治疗方案反而加速了患者病情恶化。

综上,律师认为,患者入院即存在心脏起搏器植入适应证,甲院未及时安排手术造成患者心脏停搏问题加重,在已知患者病情特殊出现低血糖危急值时未予以重视,导致患者多次出现垂体危象,致使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而乙院在患者手术获益极低的情况下未安排康复疗程,仍选择手术治疗,非但未能达到治疗目的,反而进一步损害患者健康,两医院的诊疗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甲院应承担次要责任,乙院应承担轻微责任,达到诉前预定目标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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