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7:36许,患者于校内身体不适,经校方联系救护车送往医方急诊科。该院门诊病历体格检查示:T36.2℃,P125次/分,R23次/分,BP85/45mmHg,神志烦躁不安,皮肤湿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7.5px,对光反射灵敏,颈软,双肺呼吸音粗,心律齐,无杂音,腹平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浮肿,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初步诊断休克。9:22患者被收入住院,医方考虑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9:24医方在局麻下对患者行“超声引导下右锁骨下静脉穿刺术”。9:30患者心率64次/分,呼吸16次/分,双侧瞳孔直径约 5mm,对光反射消失,血糖11.2mmol/L,医方予以胰岛素注射液泵入等处理。12:06,患者双侧瞳孔散大,双侧瞳孔直径8.0mm,对光反射消失,生命体征消失,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二、诉讼经过
患方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患方陈述,认为接诊医院存在延误抢救等诊疗过错,但是本案病情发展较为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鉴定对于过错参与度划分的风险。后患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提出医方诊疗行为过错分析及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我方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会上,本律师详细陈述意见,认为医方存在院前抢救不及时、输血措施不到位、会诊不及时等问题。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患者诊断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迟延建立静脉通道,一定程度上延误失血性休克的治疗;备血不及时。最终认定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16-44%。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7992元,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焦点为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上消化道大出血,是一种需要紧急处理的常见疾病,应尽快明确病因和出血部位,若不及时处理,可危及生命。为迅速明确出血的部位和性质,首选急诊纤维内镜检查,可在出血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距出血时间愈近,诊断阳性率越高,一般诊断正确率可达到95%。不但能发现表浅的胃黏膜病变,且能在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和溃疡两种病变同时存在时,用以确定何者为引起出血的原因。对有失血性休克的病人,应在补充血容量,生命体征平稳后,行急诊胃镜检查。但对动脉性出血,药物治疗不能止血,休克状态无法纠正时,亦有在快速输血、吸氧和生命体征监护下行急诊胃镜检查。本案患者失血性休克急诊入院半小时后,医方仍未进行备血、配血,迟延建立静脉通路、未立即行血流动力学监测,在止血及输血两个方面均存在处理不到位的问题,未查明患者出血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止血治疗,未立即配血、未及时输血导致迟延补充血容量,患者病情加速恶化是由于医方诊疗过错导致,司法鉴定机构考虑该医院仅系基层二级医院,设备人员均无法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比,且病情发展迅速,故作出如上参与度。
综上,本律师认为,医方未重视患者病情,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及监测, 抢救措施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未能明确病因及时止血治疗,也未履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我方意见使得患方获得预期的赔偿金额。
黄发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