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11月10日,患者以间断活动后胸闷、气促10余年,加重1个月为主诉入住医方处,被入院诊断为肥厚型心肌病,左室心尖室壁瘤形成室性早博(频发)等。自发病以来,患者精神食欲尚可,睡眠稍差,大小便正常体重无明显变化。入院体格检查显示:脉博54次/分,血压127/84mmHg,心相对浊音无扩大,心率 54次/分,心律齐,各心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11月20日患者转入心血管外科。22日,医方在未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对患者行小切口左室流出道疏通术+室壁瘤切除术,术后患者转入重症医学四科。23日1:20危急值报告显示:高敏肌钙蛋白I定量 302740ng/L,医方考虑术中心肌损伤,随后肌钙蛋白持续处于危急值,患者病情急转而下。24日20:15,患者出现心室颤动,血压测不出,医方予以床边胸外按压等处理,但心电监护示,患者血压和血氧饱和度仍测不出。21:48,患者无自主呼吸,已无力回天,即患者已被确认死亡。
二、诉讼经过
患方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患方陈述,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术前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抢救不到位,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发生,建议先与被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患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启动过错鉴定。经过摇号选定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意见,认为医方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不当的情形,后续抢救措施不当,延误诊疗时机。同时,医方也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术后出现室间隔缺损最终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医方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术前评估未能高度完善、告知不足,未排除手术操作欠谨慎,并发症处理欠到位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因果关系。在庭审过程中,一审认为,医方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方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15642.99元,医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焦点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本案患者是否具有手术适应症?结合患者术前心脏彩超诊断报告单与相关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患者因二次感染新冠后胸闷入院,药物保守治疗十余天后恢复良好,不符合规范的手术适应证范围,医方在未告知患者及患方存在药物治疗的选择,直接安排手术方案,不仅剥夺了患者及家属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权也限制了患方对病情的知情权,更是因此次手术导致患者室间隔缺损及最终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案医方是否存在术中操作不当?术前心脏彩超诊断报告单、MRI检查报告单均显示患者房室间隔连续完整;术中经食管超声心动图显示室间隔明显变薄,中段探及连续中断约12px…,室间隔连续中断处探及左向右分流信号;术后心脏彩超诊断报告单示室间隔中段探记连续中断约12.5px。足以说明患者术后出现室间隔缺损系由于手术原因导致,同时医方在术中已知晓室间隔破损却未及时补救也未及时告知原告,术后患者出现低血压、血小板及凝血四项数值持续异常、胸腔引流淡红色血性积液等情况,医方未及时进行探查与补救,未邀请血液科专家会诊,放任患者病情恶化。
综上,本律师认为,患者自身病情并不疑难、复杂,医方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情形,以及抢救措施不当,延误诊疗时机等诸多过错,其中术后抢救不当更是加速患者的死亡,因医方一系列过错行为,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黄发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