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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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迷糊糊“醉酒”闯关,走私武器罪被判刑7年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28人看过


海外漂泊多年,翘首期盼回到祖国的怀抱,托运行李中藏有爱枪,却心存侥幸醉酒海关、迷迷糊糊闯关,这位把自己闯清醒了。

  案情回放:

  崔某是海外的一名务工人员,在海外漂泊十多年。2018年9月份打算返回祖国,回老家居住。9月10号其乘坐飞机从美国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崔某的行李中查获疑似枪状物1把。经鉴定,上述疑似枪状物为瑞士SIG-绍尔P226式9mm手枪。经查,崔某长期在美国务工,喜好枪支,并考取美国的持枪证,购买了瑞士SIG-绍尔P226式9mm手枪一把。在打算长时间回国居住时,舍不得自己的爱枪,在美国海关办理了枪支的托运手续,并在飞机上喝了很多酒使自己达到一个醉酒状态,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时,明知中国是不允许个人私自携带枪支的,心存侥幸,借着醉酒状态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走无申报通道,当场被海关查获。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崔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说法:

  走私武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而走私。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枪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本案枪状物经检验,全长200mm,枪管口径大小9.00mm,枪管内有六条右旋膛线,该检材可以装填以火药为动力的9mm帕拉贝姆手枪弹,经鉴定,该枪状物为瑞士SIG-绍尔P226式9mm手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本案中,崔某明知中国是不允许私自运输、携带、私自持有枪支的,却心存侥幸,并采用醉酒的状态掩饰自己,选择走无申报通道,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被判处刑罚。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触犯刑法什么罪名,醉酒都不一个挡箭牌。生活中,爱好枪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一旦接触枪支,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本案中,崔某长期生活在美国,在美国取得持枪证,购买并注册了涉案枪支,严格遵守了美国的法律规定。在打算回国定居时,也知道在中国持有枪支是明令禁止的,也打算在美国把枪支卖掉,但是就是心里存着不舍,存有侥幸心理,仍旧把枪支带回了中国,并且没有向海关申报,触犯了法律,且案涉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起刑点最低为七年有期徒刑。本想回国定居,回到亲人身边,却因心中的小侥幸,大好的人生年华将在监狱中度过七年,可谓迷迷糊糊过关,清清楚楚坐牢!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切莫因侥幸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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