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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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恢复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审为何改判?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844人看过


转自:劳动法同学会


基本案情】


陈某与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110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1027日起至20141026日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陈某于2014109日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诉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工作期间的工资等。


裁判要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882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与陈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被陈某恢复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陈某2014101日至20151021日期间工资95388.14元;三、公司支付陈某20141127日至20151026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687元。


员工与公司皆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决定不合法。


但,双方多次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自2012年起多次诉讼。陈某从20128月至今也一直未实际再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岗位不可能一直再为陈某保留。双方的信任基础是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关键,在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不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因此,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也无须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20141127日以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深圳中院二审改判为:公司支付陈某2014101日至20141026日期间工资6515元;司与上诉人陈某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陈某20141127日至20151026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687元。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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