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经常会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因担心承担违约金,而不敢离职;因特殊原因的迟到早退,工资以违约金的说辞被扣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真的和普通合同的违约金一样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旦违反就适用?其实不然,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违法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有严格的条件。首先,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应区别于对劳动者一般的职业培训,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其次,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学习操作;比如飞行员培训、宇航员培训等。上岗前的培训、参加普通的讲座都不能算专业培训。如果用人单位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让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服务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约定,但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这里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综上,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仅限于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勇敢的对违约金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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