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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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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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纠纷代理中的心路历程以及办案心得

作者:杨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办案心得浏览:411次举报


在疫情刚逐步控制的时候,有一个周末的上午,正在湖边散步的我突然接到了电话,说是有个火灾案件需要紧急找律师代理,后来,接了案件后,开了十几次庭,又产生了很多衍生的案件,之后又通过自己的专业遇到了其他的火灾案件。进入这个领域是无心插柳,但接近两年下来,逐步踏进了这个大门,也有了一定的心得,但还需继续努力,才能变得更专业。

  • 火灾类案件的特点

是火灾案件涉及到的主体可能是很多的,火不长眼睛,如果不及时扑救有可能波及到很多建筑物或者涉及很多人的货物,所以,大多数是连环案件,一旦受到火灾后,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来说都是双输的,原告要考虑到自己火灾受损了,如果还没有买保险,自己的损失如何填补,被告有没有赔偿能力,作为被告来说是非常紧张的,因为可能有多家主体要来起诉,有时会觉得莫名其妙,更有其他一些被告,可以说根本没有参与过火灾,有的是代理公司,有的是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他们都不知道火灾整个发生的过程,但是确莫名其妙的做了被告。

火灾案件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有些单位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对损失进行了公估,也获得了理赔,然后,有的法院甚至允许该单位继续对损失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后面评估的金额来判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既然保险公司已承担了替代责任,为什么还可以继续重复的赔偿,保险公司定的损失难道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这些都是在案件中极易发生的争议。

  • 火灾事故认定及早介入,若有异议及早复核

很多火灾事故,作为被告来说,没有及早介入,最后会形成一些对被告不利的东西,例如起火的原因、起火的部位,原告往往是第一时间在现场的,而且原告往往是受灾方,在起火原因的认定中,一般都对原告较为有利,所以说被告如果有在现场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火灾案件是基本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所以复核可能是被告唯一的救济途径了。对于原告来说,早点介入现场抢救相关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时间一长,确定火灾损失的证据更容易毁损灭失。所以说,火灾事故发生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介入,并与消防大队积极沟通,尽量做到客观、真实的还原。例如有的认定为车上起火还是车外起火的区别,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认定为车上起火,那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自燃,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至于起火部位如何认定,还是要结合燃烧灰烬的痕迹、目击证人、以及起火物品。所以说在火灾刚发生时,如有可能性,要进行现场的固定,保持冷静的心态,当然能尽快扑灭是最好的,对于火灾事故,还是力求将损失减到最小,不要为了赔偿而放任火灾的蔓延。因为火灾的发生,对于各方都是伤害,没人愿意灾害的发生,就算原告主张再多的钱,往往到最后也很难执行。

  • 不同主体的代理思路

对于原告来说,火灾最难的就是证据的固定,因为很多证据都被火烧了,甚至包括账目、发票等,如果什么证据都提供不了,那评估的水分就很大,被告也不会承认,所以说,作为原告来说,律师要协助原告积极进行调查,如有电脑数据积极恢复,然后积极与客户进行联系,让客户配合提供资料,在有的案件中,碰到有的原告开具的客户的单据都是连号的,这个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就有后补的嫌疑,这种方式并不可取。对于公估公司的外调,原告代理律师要积极配合,争取外调过程全面。然后,原告要想损失如何填补,如何执行,所以要选择适格的被告,以及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选错了,那么可能诉讼效果是南辕北辙,有些原告以为告某个被告有利于执行,选错了法律关系,以为能够用合同纠纷速成,但是他没有想到,如果告该被告实体上胜诉都不行,谈何执行。

对于被告来说,就要想一切方法寻找自己的免责事由,而且要寻找原告本身的过错,有的火灾与原告消防设施管理不善很有关系,有很多企业,其对于消防的重视程度不足,消防设施的配备很不完善,有的属于占用防火间距,有的密集堆放易燃易爆货物,有的厂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或者存在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问题,都是被告可以用来制约原告的,同时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例如及时进行扑救,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火灾是不可预见的之类的问题,并举出相应的证据。例如作为承运人,其对于已包装好的货物,如果托运人隐瞒的情况下,承运人其实是很难发现里面的问题的,这些在不同的案件中都要积极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再辅以证据证明。例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一定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必然类推适用交通事故,这些都值得深度思考,有些也需要配套的立法进行完善,否则在实践中始终是一个乱象。会导致很多人对判决不满,就像有的公司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仍然否认公估报告,进一步向法院主张重新公估并向其他侵权人赔偿,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既然否认公估报告,那应该先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或通过起诉保险公司来解决,而不是给保险公司签了权益转让书后仍然向侵权方解决,尽管司法上有不同观点,认为一个公估报告是给予保险合同,另一个公估报告是基于侵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并不利于积极解决各方的纠纷。因为很多被告并非主动侵权,而是被动的,或者只是由于疏忽的。如果原告假借火灾发不义之财,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火灾事故代理律师应具备的素养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希望火灾越来越少,火灾对于任何一个主体都是悲剧,很多人明明火灾和他们没有多大关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也受到了不白之冤。但是一旦出现了火灾案件。但是,出现了火灾相关的案件,防止案件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还原案件的事实,让真正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让无辜的人避免无妄之灾。专业火灾律师,要有信仰,要有对法治的追求和对党的忠诚,同时要看得懂财务报表,公估报告、建筑物防火规范,还要具备一定的化学知识,知道各种物体的燃点、沸点、燃烧痕迹和各种起火原因,同时还要不畏艰险,在火场有时非常乱,但是为了第一时间获取证据,不能畏惧去现场,而且平时要注重身体的锻炼,要成为出色的火灾事故代理律师并非易事,我也将坚持学习,将火灾事故代理案件作为我的一个特色的执业方向,帮助更多的人减少火灾经历的痛苦。


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桥一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