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白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上诉人白XX被降职后工作态度消极、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且多次在固定例会和收到会议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重要会议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上诉人入职后签收了员工手册,被上诉人依据该手册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会议签到表等,可以印证上诉人存在多次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上诉人对此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被上诉人参照员工手册认定上诉人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2019年2月23日被上诉人颁布的伯乐机制用以主张上诉人诉请的内部推荐费。根据上诉人所担任的职务,上诉人并不适用该机制的人员范围内。现上诉人主张内部推荐费依据并不充分。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白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徐XX
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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