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购房者因"XXX"项目商铺返租纠纷,向住建部门申请公开项目五大类审批文件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冯轶男律师作为市政府代理人,通过精准论证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检索义务,成功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某购房者因购买"XXX"项目商铺后无法正常返租,为核实项目合法性,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记录、人防工程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审批文件。市住建局经多部门联合检索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信息非本机关职权范围,并指引向人防部门申请。购房者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决定。购房者遂将市住建局和市政府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告知书和复议决定。
【律师办案经过】
冯轶男律师代理市政府应诉,构建三重防御体系:
1. 程序合法性论证:完整呈现行政复议全流程证据,证明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2. 实体义务界定: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论证行政机关仅对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负公开义务,市住建局已通过线上线下多途径检索,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3. 历史背景合理解释:针对项目开发于2002年、交易发生于2005年的特殊情况,说明早期档案可能存在纸质文件未电子化的情况,但行政机关已穷尽检索手段。
律师通过系统化的证据组织和逻辑严密的法理论证,将复杂行政程序转化为清晰的法定职责履行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冯轶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1. 驳回购房者全部诉讼请求;
2. 确认市住建局已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回复内容合法;
3. 认定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4.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判决明确指出,虽住建局对"预售许可状态有效但无纸质档案"的情况存在说明瑕疵,但不构成撤销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本案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以现存信息为限"的裁判标准,为处理历史遗留项目信息检索纠纷提供了典型范本。冯轶男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标准,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威性。
冯轶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