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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刑初783号贾某某犯受贿、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07次举报

案由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9)皖1221刑初783号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9】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行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士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2012年8月的一天,李自林为请托他人对李康利贩毒的案件提供帮助准备了60000元现金,后用其中10000元现金购买两箱五粮液白酒和四条中华烟,送给被告人贾某某一箱五粮液白酒和两条中华烟,并将50000元现金和一箱五粮液白酒、两条中华烟交给贾某某,委托贾某某送给时任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李柯(另案处理),让李柯对李康利的案件予以关照。当日,在阜阳市颍州区白衣桥附近李柯应邀与贾某某见面,并收下了贾某某代李康利家人所送的30000元现金、1箱酒和2条烟。李柯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后,剩余20000元现金被贾某某据为己有。

2、2006年,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移交给庙岔派出所一名涉嫌贩毒人员,在庙岔派出所对该嫌疑人审讯期间,李自林的父亲李金贤到被告人贾某某家中送给贾某某50000元现金,让贾某某对该嫌疑人予以照顾。由于该嫌疑人拒不承认贩毒事实,其家人交纳保证金后,该嫌疑人被释放。几天后,贾某某将这50000元钱存入银行,将存单退给李自林。2009年,贾某某以买房为由向李自林借款5万元。2012年,李自林为侄子李康利贩毒案件,委托贾某某找李柯帮忙并向李柯行贿,后李康利未受到公安机关追究,贾某某决定不再归还其借李自林的50000元,至案发李自林也未向贾某某催要借款。

3、2017年底,河南省新蔡县人李怀珠的妻子白勤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怀珠的弟弟李爱民委托其亲戚临泉县人李保香帮忙,并交给李保香60000元现金。李保香委托被告人贾某某活动白勤的案件,并将60000元现金送给贾某某,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4、2013年3月,临泉县庙岔镇村民张耀金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耀金的侄子张李灰委托被告人贾某某帮忙,并送给贾某某50000元现金。贾某某通过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有关人员打听案情。该案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贾某某在得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的王明明办理该案后,便让张李灰购买10000元的购物卡交给其,后贾某某送给王明明6000元购物卡并请其对张耀金予以照顾,剩余4000元购物卡被其据为己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张耀金不批准逮捕,张耀金被取保候审。

5、2009年,河南省新蔡县警方对庙岔镇庞庄村民杨凤勤涉嫌贩毒案件的涉案人杨立争进行抓捕,杨立争得知后,便找村干部范向中帮忙。为让被告人贾某某到新蔡县公安局活动杨立争的案件,范向中送给贾某某30000元现金、1箱五粮液和2条中华烟,贾某某收下。后贾某某到新蔡县公安局帮助杨立争办理了取保候审。

6、2012年,河南省警方到庙岔镇韩寨村查找涉嫌贩毒的胡文化。胡文化的妻子王兰琴找到其妹夫张殿武,让张殿武活动胡文化的案件。张殿武送给被告人贾某某30000元现金和2条中华烟,请贾某某帮助活动胡文化的案件,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贾某某将打听到的案情告知了张殿武。

7、2004年8月,临泉县庙岔中村民王启峰和其妻子韩英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主办人为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让贾某某对王启峰和韩英的案件提供帮助,王启峰的哥哥王海安到贾某某家中送给贾某某20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后贾某某未提供帮助,王启峰和韩英均因涉嫌贩毒被判刑,贾某某也未将20000元退给王海安。

8、2011年,临泉县关庙镇村民刘中志因涉嫌贩毒被郑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中志的妻子王彩霞通过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王念东找到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王念东、王彩霞和王彩霞的哥哥王征军四人到郑州活动刘中志的案件,后刘中志被取保候审。为感谢贾某某提供的帮助,王彩霞在临泉县政府西门原宫廷烤鹅饭店送给贾某某20000元现金。

9、2011年9月,临泉县白庙镇人鲁福来和云南人李玫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鲁福来的亲戚黄云峰委托被告人贾某某活动鲁福来和李玫的案件,送给贾某某20000元现金和2条中华烟,贾某某收下。后贾某某找到鲁福来、李玫等人涉嫌贩毒案件的办案人员李某,请李某对鲁福来和李玫予以照顾。后鲁福来被移送审查起诉,李玫被取保候审。

10、2014年上半年,临泉县瓦店镇村民刘燕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刘燕交待其上线为庙岔镇村民李克华。李克华得知临泉县公安局正在查找自己后,委托朋友时伟活动自己的案件,并交给时伟10000元现金和2箱茅台酒、4条中华烟。时伟到被告人贾某某门口,将10000元现金和2箱茅台酒、4条中华烟送给贾某某,让贾某某找人活动李克华案件,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事后贾某某并未过问李克华案件,李克华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

11、2016年,外地警方要求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查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侦大队领导安排被告人贾某某协查该案,协查对象为庙岔镇村民石森林。石森林为了让贾某某对自己的案件提供帮助,在临泉县体育宾馆送给贾某某10000元现金和1箱五粮液白酒、2条中华烟,贾某某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

12、2017年4月,临泉县庙岔镇干部杨旭东的亲属袁路红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杨旭东通过被告人贾某某向该案办案人员谢某说情打招呼,并在临泉县常青食堂饭店送给贾某某2张烟酒提货劵,每张提货劵价值6000元,后贾某某将其中一张烟酒提货劵送给谢某,另一张烟酒提货劵被其占有。

13、2009年,临泉县庙岔镇庞庄村民韩海军和韩伟因涉嫌吸毒被带到庙岔派出所,韩海军的妻子胡社委托庞庄村干部韩祯宇到庙岔派出所为韩海军和韩伟说情,交给韩祯宇5000元,后韩祯宇到被告人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贾某某5000元现金,让贾某某对韩海军和韩伟予以照顾,贾某某收下现金后未对其照顾,韩海军和韩伟均被行政拘留。

14、2006年,临泉县庙岔镇村民范敬华因涉嫌吸毒被庙岔派出所抓获,庙岔镇老店社区干部张干中受范敬华叔叔范刘德的委托到被告人贾某某家中送给贾某某5000元现金,请贾某某对范敬华予以照顾,贾某某收下后未对范敬华进行处理。

15、2008年,临泉县庙派出所配合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到庙岔镇范楼村查找范建伟,范建伟得知后便委托庙岔镇居民邓中到庙岔派出所说情,并交给邓中3000元现金。后邓中到被告人贾某某办公室,送给贾某某3000元现金,请贾某某对范建伟予以照顾,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

16、2008年,临泉县庙岔镇村民范参军因涉嫌贩毒被河南省平舆县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让被告人贾某某向平舆县警方打听范参军案情,范建群在贾某某办公室送给贾某某3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后贾某某将打听到的案情告知了范建群。

17、2006年,临泉县庙岔派出所到庙岔镇付庄村抓捕涉嫌吸毒人员蔡付安,当时未能抓到蔡付安。蔡付安让其哥哥蔡国星到庙岔派出所说情。蔡国星到贾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贾某某3000元现金,让其不要再抓捕蔡付安,贾某某收下后未对蔡付安进行处理,后蔡付安因再次吸毒才被庙岔派出所行政拘留。

18、2011年,临泉县庙镇庞庄村民王子存因涉嫌贩毒被河南省新蔡县公安机关抓获。王子存的家人委托其亲戚范向东打听该案件情况,并交给范向东3000元现金。范向东到被告人贾某某家中送其3000元现金,让贾某某打听王子存的案件信息,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贾某某将打听到的案情告知了范向东。

19、2007年春节期间,临泉县庙岔镇村民王泽民因涉嫌吸毒被庙岔派出所抓获,王泽民的舅舅韩效舜找被告人贾某某为王泽民说情,送给贾某某2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王泽民家人向庙岔派出所交纳16000元保证金后,王泽民被释放。

20、2007年,临泉县庙岔镇村民冯国智是贩毒刑满释放人员,想跟庙岔派出所搞好关系,委托庙岔镇干部张毅送给被告人贾某某2000元现金和20块银元,贾某某收下。后冯国智又因涉嫌贩毒被抓获,贾某某担心受到牵连,将2000元现金和20块银元退给了张毅。

21、2008年,临泉县庙岔派出所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庙岔镇村民李永利。为了让庙岔派出所对该案调解处理,李永利通过庙岔镇老店社区干部张殿武在被告人贾某某办公室送给贾某某5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后该案调解处理。

22、2007年,浙江诸暨人范宝川在庙岔街上施工时与人发生纠纷,将对方打伤。事后范宝川通过临泉县公安局的谷峰说情,并交给谷峰一张3000元衣服提货票。谷峰到被告人贾某某家,将该张3000元衣服提货票送给贾某某,请贾某某对范宝川予以照顾,贾某某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后该案调解处理。

23、2008年,临泉县庙岔派出所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其中一方为姜寨镇居民李春岭。为让被告人贾某某对自己予以照顾,李春岭和谷峰一起到贾某某家中送给贾某某3000元购物卡和两箱文王酒,贾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该案调解处理。

24、2008年,临泉县庙岔派出所受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范新伟逃走,范新伟的母亲叶凤英通过范建群送给被告人贾某某2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后该案调解处理。

25、2005年12月至2010年5月,在被告人贾某某主持临泉县庙岔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老店社区干部张殿武办理5户出生登记,收受张殿武所送11000元现金。

26、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范楼村范建群办理1户出生登记,收受其所送2000元现金。

27、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范建群的儿子范来彬变更出生日期,收受其所送1000元现金。

28、2006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王盐店村袁绍文办理1户出生登记,收受其所送3000元现金。

29、2010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祁庄村李耀轩办理1户出生登记,收受其所送3000元现金。

30、2007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祁庄村石上海办理1户口迁移,收受其所送3000元现金。

31、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干部杨旭东办理1户出生登记,收受杨旭东所送3000元现金。

32、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庙岔镇干部张毅办理2户出生登记,收受张毅所送6000元现金。

33、2007年,临泉县庙岔镇干部王学武因其女婿李芳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请被告人贾某某帮忙将李芳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送给贾某某3000元现金,贾某某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

二、行贿罪

1、2012年5月,临泉县庙岔镇村民李玉明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玉明的妻子王爱荣委托其亲戚李玉活动李玉明的案件,并答应事成之后可以拿出100000元。李玉和王爱荣到庙岔信用社将100000元存成活期存单。之后李玉委托被告人贾某某活动李玉明的案件,并将100000元存单交给贾某某,告诉贾某某,只要能将李玉明释放,就告知存单密码。贾某某找到李玉明案件的主办人员李泉并告知李泉,李玉明的家人已经将100000元给他,只要李泉能将李玉明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就将100000元给李泉。后李玉明被依法批准逮捕,贾某某让李玉拿回100000元存单,李玉未拿而是将存单挂失后将钱取出。

2、2012年8月,为了让李康利免受贩毒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贾某某受李自林委托,在阜阳市白衣桥附近送给时任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李柯3万元现金和价值5000元的1箱五粮液白酒、2条中华烟,让李柯对李康利的案件予以关照,李柯收下并答应提供帮助。后李康利暂未被公安机关追究,直到2018年8月同案犯刘建立被合肥警方抓获后,同年9月李康利才被刑事拘留。

3、2013年3月,临泉县庙岔镇村民张耀金因涉嫌贩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进入后审查逮捕阶段后,被告人贾某某得知该案审查批捕阶段的办案人员是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王明明后,送给王明明6000元购物卡,让王明明对张耀金案件予以关照。后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张耀金不批准逮捕,张耀金被取保候审。

4、2017年底,被告人贾某某为了白勤涉嫌贩毒案件,让妻子周莉华送给李某20000元现金,并让李某对白勤案件予以关照,李某收下。后白勤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5、2017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袁路红涉嫌贩毒一案,受袁路红的亲属杨旭东委托送给谢某价值6000元的烟酒提货券一张,并让谢某对袁路红案件予以关照,谢某收下后答应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9000元,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6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上四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具有立功情节,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27万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相一致。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和7月26日,贾某某分两次共退出违纪款276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个人简历及临泉县公安局文件、关于贾某某相关问题的说明、缴款书、查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李自林、李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9000元,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67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行贿罪部分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书证显示贾某某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了他人涉嫌犯罪线索,但至今本院尚未收到调查机关出具的查实内容,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已主动上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二、赃款476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的27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曹剑锋

人民陪审员  魏 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帅帅

书记员崔亚东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