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地方司法文件,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划分。
标准主要分为“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罪与数额认定标准
1.普通诈骗(线下、非电信诈骗)
·数额较大(定罪起点):5000元以上。达到此标准即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电信、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数额较大(定罪起点):3000元以上。达到此标准即构成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多次诈骗的,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二、量刑起点与刑期调节规则
1.量刑起点
·数额较大:普通诈骗5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量刑起点为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普通诈骗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量刑起点为3年至4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量刑起点为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判无期除外)。
2.刑期调节(增加刑期)
·普通诈骗:数额较大部分,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数额巨大部分,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电信诈骗:数额较大部分,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数额巨大部分,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数额特别巨大: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三、量刑情节调节(从重与从宽)1.从重处罚情节(刑期上浮)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
·通过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主犯,或多次诈骗、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2.从宽处罚情节(刑期减轻)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犯),或获赃较少。
·诈骗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或酌情从宽)。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
四、罚金刑标准
·单处罚金的,一般为诈骗数额的1至2倍,最低不少于5000元。
·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一般并处1000元至5万元罚金。
·判处3至10年刑罚的,一般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金。
·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注:以上标准基于河南省现行司法文件,实际量刑会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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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