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自己申请,刑庭会直接移送到执行局去的。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赔偿问题,有以下几点是可以了解的。
一、关于判决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在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人身或者物质损失,那么他的相应的权利是可以进行保障的。
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院直接判决责令退赔,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方式的使用主要是基于一个区别:就是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足以证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如果能够直接证明,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责令退赔;否则,就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的方式。
举例而言,如果说是涉及盗窃犯罪,那么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就是确定的,就是被盗窃物品的损失,而这个物品损失情况一般都经过物价局的认定了,那么直接就可以判决责令退赔了。
但是如果涉及是人体损伤了的话,那么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它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的费用,需要被害人进行举证。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涉及犯罪的单独的民事诉讼中,除了交通肇事案件以外,其他所有的人体伤害案件都没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项目的。
二、关于如何进入执行程序
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参考的完全是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就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就是案件的被害人主动申请才能够引起执行程序的。
现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关于法院判决责任退赔的如何引起执行程序。
我们看一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1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内容,其中就包含了责令退赔。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二)责令退赔;
同时,在该司法解释的第7条,明确了这种类型如何引起执行程序。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由此可见,对于刑庭在刑事判决书里判处责令退赔的部分,刑事审判部门也就是刑事审判庭,应当直接移送本院的立案部门立执行案件。
这也就解决了题主所提问的问题。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有可能没有直接移送,那么这个时候,被害人就完全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局强制执行了。毕竟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才是第1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