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配偶一方如背着另一方向婚外情的第三者转赠大额财物,读者一般都知道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的,因为赠与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赠与行为无效,基于无效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自然应该返还。那如果受赠人不是婚外情的第三者,甚至是有亲属关系的人,那受赠人是否还需要返还呢?
典型案例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2894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系二人孙子,徐某于2019年8月25日去世。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徐某向徐某某转账8笔,合计金额345,000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陈某某账户向徐某某转账5笔,合计金额245,000元。陈某某账户的转账均系徐某在银行柜台签字办理。
审理中,陈某某表示,其个人银行账户由徐某保管,转账均为徐某操作,具体转账过程没有告知陈某某,因此不知情。陈某某账户转出也均由徐某办理并签字。徐某向徐某某转账未经过陈某某同意,陈某某始终反对。审理中,徐某某表示,陈某某账户转账由徐某签字办理,为合法有效的委托转账。
裁判要旨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徐某将属于其与陈某某的较大金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徐某某,该行为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中陈某某账户的转账均系徐某在银行柜台签字办理,对此陈某某不认可经其同意。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因此赠与人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不能满足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要件,因此即使钱款已转账交付给徐某某,徐晓峰也无法取得受赠财产。对于上述转账,徐某某未举证证明陈某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徐某某在录音取证时未告知陈某某,且录音内容中陈某某始终未明确认可赠与。故徐某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返还295,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且徐某某取得上述钱款没有主观过错,故对于陈某某要求徐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29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哪怕受赠人与赠与人有特殊身份关系,其对外赠与财物也需要配偶同意,因为无论是基于《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赋予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对外的资金输出已超出了日常的生活开销范围,则无论是向谁赠与,配偶均有权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