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郑州一安置房项目由某大型央企总包,后将劳务分包给我方代理的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将模板清工分包给谢某某,谢某某又转包给了杜某某。
2022年9月底,谢某某与杜某某对账,出具《结算单》及《协议书》,确认尚欠劳务费38.5万余元。逾期未付,杜某某将谢某某、劳务公司及总包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我方作为劳务分包方代理人,核心防守点为:我方与杜某某无合同关系,已按约向谢某某足额支付进度款,且杜某某手持谢某某个人出具的结算单起诉,杜某某要的是工程劳务费并非工人工资,属于包工头与班组内部的劳务纠纷,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我方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谢某某未按《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判决其向杜某某支付劳务费38.5万余元及利息(按LPR 3.65%,自2023年1月1日起算),杜某某与谢某某签订协议进行结算,其身份属于农民工班组,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要求我方客户及总包单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未举证证明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杜某某对我方客户及总包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客户成功实现“零赔付”,避免了38万余元的连带偿付风险。
律师观点
本案是我方代理劳务分包企业胜诉的典型案例,厘清了三个关键界限:
1、严守合同相对性是“防火墙”:我方客户与总包签订了合法的分包合同,与谢某某签订了班组分包合同,且进度款支付记录完整清晰。杜某某虽在涉案工地干活,但其结算对象是谢某某个人。法院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守住了合同相对性的底线,这是企业免责的根基。
2、“农民工班组”既不是“实际施工人”,索要的是劳务工程款,非个人工资,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包和分包连带。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杜某某作为班组负责人,其持有的结算单包含班组整体价款及利润,不属于纯粹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因此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单位买单。
秦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