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混凝土浇筑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刘某。双方结算总工程款120万余元,在足额付款后,刘某跑路,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共16万元,写下欠条后失联。工人讨薪无果爬塔吊上访,信访,在政府协调下建筑劳务公司先行垫付全部欠薪,工人出具书面材料,明确劳务公司拥有全额追偿权。诉讼中,刘某全程狡辩,先是称退场是我方原因、结算单无效,上诉又拿分包违法、工程量未鉴定、报警笔录是妥协说辞为由,试图拒付垫付款。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全部支持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诉求,判决刘某返还16万元垫付款。
律师观点
一、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要完善工资发放制度,防止班组长、包工头截留工人工资;
二、因包工头截留工资的,根据建工新规,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施工企业要先行垫付;
三、包工头系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主体,劳务公司垫付工资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施工企业严格管理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即便提前垫付也要有专业律师指导,留存将来追偿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