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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买了保险却被以”先天性疾病”拒赔?李晓伟律师:这个理由可能站不住脚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2026-07-10

在苏州,不少投保人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自己或家人确诊了重大疾病,满心以为保险能雪中送炭,结果保险公司一纸通知说——这个病属于“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拒赔。很多人看到“先天性”三个字就懵了,觉得是不是真的跟自己有关,是不是真的没办法了。李晓伟律师团队在处理这类保险拒赔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将疾病归为“先天性”或“遗传性”的做法,在法院面前并不总是站得住脚。

保险公司说的“先天性疾病”,跟医学上的“先天性疾病”是一回事吗?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个免责条款,约定“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个条款本身是合法的,问题出在执行环节——保险公司对什么是“先天性疾病”的认定标准,往往跟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存在明显偏差。

一种常见情况是,保险公司把“在出生时就存在”的疾病或身体异常一律归为“先天性”。但医学上对“先天性疾病”的认定远比这复杂——有些疾病虽然病因与遗传因素有关,但其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方式都有独立的医学标准;有些所谓“先天性”的标签,实际上只是保险条款中的概括性表述,并没有经过严谨的医学论证。

更关键的是,当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时,它实际上是在主张一个医学结论。而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这个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它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确实属于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范畴,且这一认定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如果保险公司只是拿着病历上的某个模糊表述就下结论,这个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

法院怎么判?几个真实案例的启示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的多起“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拒赔案件,展现了法院的裁判态度。

在一起遗传性疾病保险拒赔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为由拒赔。团队接手后,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对疾病病因、发病机制和医学分类进行了深度分析,指出该疾病的病因学认定在医学界本身就存在争议,保险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定义过于宽泛,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每一个具体病例上。最终,这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6万元理赔款。

在另一起先天性疾病保险拒赔案中,保险公司同样以“先天性”为由拒绝赔付。团队从医学和法律两个维度展开论证:医学层面,分析被保险人疾病的实际成因和诊断依据;法律层面,主张保险条款对“先天性疾病”的释义不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案最终获赔36万元。

还有一起先天性心脏病重疾险拒赔案,被保险人确诊先天性心脏病后遭拒赔。团队凭借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性质、条款定义和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进行逐层拆解,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50万元。

这几起案件的共性在于:法院并没有机械地接受保险公司对“先天性疾病”的认定,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并审查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定义是否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当保险公司的认定缺乏充分医学依据,或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拒赔理由就不能成立。

苏州投保人遇到“先天性疾病”拒赔,应该怎么做?

第一,不要被“先天性”三个字吓退。保险公司说你的病是“先天性的”,不等于这个结论在医学和法律上都能成立。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指出:具体依据哪一条合同条款、依据哪一份医学诊断报告、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第二,留意保险条款中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是否进行了加粗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免责条款在投保时没有醒目标注,其效力可能存疑。

第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对免责条款效力和保险人举证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裁判指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各基层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时整体遵循这一裁判思路。这意味着在苏州进行保险理赔维权,法律环境对投保人相对友好。

第四,注意诉讼时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收到拒赔通知后不要拖延,尽早寻求专业法律评估。

李晓伟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团队12年专注保险理赔纠纷,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98%以上代理投保人案件。团队包括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前法官律师,代理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2024年度典型案例,被 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在苏州,团队代理的周某诉某邦人寿交界性肿瘤拒赔案成功获赔28.5万元。团队提供全风险代理服务,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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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