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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买了猝死险却被拒赔?保险公司最常用的四个理由,法院全不支持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7-06

一份千元保单,换来一纸拒赔通知

杨先生(化名)是一家人的顶梁柱,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14岁的儿子要抚养。2024年8月,他通过手机平台给自己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年保费不到一千元,其中包含50万元猝死保险金。他想得很简单:万一出点事,至少给家人留一份保障。

三个月后,2024年11月12日下午,杨先生在家中突然倒地,失去意识。邻居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他已没有了生命体征。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一栏明确写着:猝死。

家属按习俗料理完后事,整理遗物时才发现这份保险合同。他们以为,死亡证明写着猝死,保险合同也约定了猝死保险金,理赔应该顺理成章。但保险公司的回复只有一句话:“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听起来似乎都站得住

保险公司给了两个理由。第一,杨先生投保前确诊过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脑梗死等疾病,属于“既往症免责”——合同里写明了“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不在保障范围内。第二,家属延迟报案,遗体已火化,无法通过尸检查明真正死因,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这两个理由,几乎覆盖了猝死险拒赔的所有常见套路。但它们到了法院,一个都没有站住。

律师如何从三个方向逐一击破

李晓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个突破口:免责条款根本没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团队审查电子投保流程后发现,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强制提示——没有要求投保人观看解释视频,没有弹窗确认,甚至没有加粗标注。免责条款未生效,“既往症免责”就失去了根基。

第二个突破口:保险公司举证不能。保险公司主张杨先生死于既往疾病,但“有既往病史”和“死于既往症”是两回事。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本次猝死的直接原因就是那些基础性疾病,而非其他急性突发疾病。医院死亡证明明确载明“猝死”,且发病至死亡未超过48小时,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拿不出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个突破口:家属行为合理合法。这份保险是杨先生本人投保,家属事先并不知情。在亲人突然离世的悲痛中按习俗火化遗体,是人之常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更何况,医院已出具正式死亡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已经明确,不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两审全胜,获赔50万

法院采纳了上述全部论证。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已出具死亡证明确认死因为猝死,发病至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猝死原因为基础性疾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家属最终获赔猝死保险金50万元。

苏州投保人遇到猝死险拒赔,该怎么办?

这个案件揭示了一个规律:猝死险拒赔,保险公司最爱用四个理由——既往病史、延迟报案、免责条款、猝死定义过高门槛。但这四个理由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反制路径:免责条款须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生效,因果关系由保险公司举证,家属不知情不构成过错,医院死亡证明具有专业效力。

苏州的投保人如果遇到猝死险或意外险拒赔,收到拒赔通知后,第一步是保留死亡证明、病历资料、急救记录、投保流程截图等全部证据;第二步是不要轻易接受拒赔结果,也不要被保险公司的逻辑吓退;第三步是及时咨询专注保险理赔的律师,让专业的人评估案件、制定方案。时间是最关键的变量——保险理赔有诉讼时效限制,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维权越被动。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本案代理律师李晓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团队12年深耕保险理赔纠纷,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98%以上代理投保人案件。团队包括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前法官律师,代理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2024年度典型案例,被 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团队提供全风险代理服务,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自费。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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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