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这一判决为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提供了重要指引。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作为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在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房屋买卖及租赁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
一、挂靠转包乱象与实际施工人困境
在建设工程市场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某实际施工人王某通过挂靠一家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了济南某住宅小区的劳务分包工程。王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垫付了大量人工费和材料款。工程完工后,被挂靠企业以与发包方尚未结算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主张仅向被挂靠企业承担付款义务,与王某无关。王某陷入"两头落空"的绝境:向上,被挂靠企业推诿拖延;向下,农民工工资亟待发放。
这种困境并非个案。许多实际施工人缺乏法律意识,在挂靠或转包关系中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条款极为简陋,导致维权时证据不足、主体不明。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发包方明知存在挂靠关系,却在诉讼中矢口否认,试图以合同相对性为盾牌逃避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证据组织与抗辩破解
侯法政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面临的首要难题是证据组织。由于王某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仅存在口头约定,缺乏书面挂靠协议,需要从侧面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侯法政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施工过程中的采购单据、租赁协议、人工费发放记录,证明王某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二是工程签证单、施工日志、质量验收记录,上面有王某及其工人的签字,证明王某实际组织了施工;三是与被挂靠企业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及工程款结算约定;四是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与王某的工作对接记录,证明发包方明知王某为实际施工人。
在诉讼中,发包方提出以下抗辩:一是合同相对性抗辩,主张其与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直接向王某付款;二是已付清抗辩,主张其已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形;三是质量抗辩,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相应款项。针对上述抗辩,侯法政律师逐一破解:首先,援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发包方的付款凭证、结算资料,查明实际欠付金额,戳穿"已付清"的谎言;再次,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反驳质量抗辩,并指出发包方已擅自使用工程,依法应视为质量合格。
三、判决结果与风险警示
经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发包方欠付被挂靠企业工程款三百六十万元,判决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王某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法院判决被挂靠企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最终成功追回全部工程款,及时发放了农民工工资。
侯法政律师借此案警示建设工程从业者:第一,切勿轻易挂靠或接受转包,若确需如此,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费比例、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第二,施工过程中注重证据留存,所有采购、用工、签证、验收等环节均应保留书面凭证,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应及时备份。第三,一旦发现发包方或转包方存在付款拖延,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时效及司法解释保护的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第四,发包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审慎审查资质,避免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否则可能面临向实际施工人直接付款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