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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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三年,律师介入后成功行使优先受偿权追回全部欠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介入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的关键价值。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侯法政律师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侯法政律师秉承"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案情回顾与风险放大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济南高新区一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三千二百万元。工程于2022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发包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支付工程款一千八百万元,剩余一千四百万元拖欠至今。更为棘手的是,发包方已将项目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资产状况岌岌可危。若不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该建设工程公司很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此类工程款拖欠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屡见不鲜。许多施工企业因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未能及时主张权利,最终导致优先受偿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仅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旦逾期,权利即告消灭。

二、律师介入与代理策略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的证据梳理工作。首先,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等核心证据进行系统整理,确认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应付时间节点。其次,检索发包方的涉诉信息、抵押登记情况以及执行案件进展,评估资产保全的可行性与紧迫性。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精准锁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及行使方式。

在诉讼策略上,侯法政律师主张以下核心观点:一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二是承包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三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四是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承包人的工程款仍应优先受偿。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经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千四百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确认建设工程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因该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建设工程公司顺利从拍卖款中全额受偿,成功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通过本案,侯法政律师提示广大建设工程企业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务必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明确应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时间,以便准确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第二,一旦发现发包方存在拖欠行为,应在十八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切勿因协商拖延而丧失权利。第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是否抵押为前提,即使存在抵押权,承包人的工程款仍享有优先地位。第四,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即引入专业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对付款节点、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从源头防范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但宝剑出鞘须有时。您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是否也遇到过发包方拖延结算、转移资产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侯法政律师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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