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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济南某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因承包人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取得工程款,经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介入,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并追回工程欠款。本文结合该典型案例,就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作深入剖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界定

实际施工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创设的实务术语。一般而言,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但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核心要素包括:第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施工成本;第三,独立组织施工并承担施工风险;第四,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笔者代理的济南地区建设工程案件中,即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当事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二、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须满足以下严格条件:其一,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而无效;其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三,发包人尚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其四,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过程性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工程质量合格,前者仅为阶段性节点确认,后者方为终局性质量认定。

(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

在诉讼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往往是争议焦点。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大致数额,发包人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或欠付数额低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金额。若发包人拒不提供结算资料或付款凭证,人民法院可依据举证妨碍规则,推定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成立。

三、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优先受偿权系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且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肯定说则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工程款的最终权利人,否定其优先受偿权将导致发包人、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笔者倾向于在个案中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发包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实际施工人是否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否定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导致实质不公。在代理的济南建设工程案件中,通过充分举证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的知情状态,以及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

四、律师实务建议

一、注重证据固定。实际施工人应当系统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准确选择被告。建议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最大化实现债权回收。

三、关注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为后续工程款主张奠定基础。

四、及时主张权利。在发现承包人存在资金链断裂、恶意转移资产等风险迹象时,应当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恶意支付或承包人转移资产。

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既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供给,也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介入。作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笔者侯法政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遭遇工程款拖欠或权利受损,欢迎与侯法政律师取得联系,以“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您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

附录: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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