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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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诈案中,青岛即墨的孙XX律师如何为被告人辩护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孙海山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孙海山律师//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缓刑/辩护律师/即墨法院

律师对案件准备过程

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说实话,我心里先打了个问号。

李某某,2021年刚因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了一年,出来没两年,又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了。案卷材料堆起来有半人高,光被告人就十九个,涉及一家叫“某某科技”的公司,在柬埔寨和菲律宾搞电信诈骗,用“某某365”APP骗国内老百姓的钱。

我把卷宗从头到尾翻了三遍,重点圈出了李某某的部分。

李某某,2020年4月到6月,在某某科技公司人事部干了三个月,负责招聘,帮公司招人。他获利1.5万元。2023年9月12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认定他构成诈骗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而且案件中有几个共同点和重要线索:

1. 这个案子,所有被告人都被认定为从犯,这是个大前提。

2. 涉案金额虽然大,但每个人的获利并不高,从几千到二十万不等。

3.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就能争取到缓刑。

4. 李某某的情况:获利少(1.5万),工作时间短(三个月),属于人事部,不是核心的推广或资源部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但是这里有个坎儿。法院认为,李某某虽然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所以不构成自首,只认定为坦白。这样一来,他和那些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相比,在量刑上的优势就少了一大截。而且,他还有前科,虽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性质不同,但法官在量刑时多半会考虑这个因素,觉得他“再犯可能性”高。

看完这些分析,我心里就有数了。这个案子的核心辩点,不是“有罪无罪”,而是“能不能判缓刑”。

李某某的情况,用大白话说,就是“案发了,他自己知道跑不掉,去投案了,但心里还存着侥幸,没把事全交代清楚”。想要争取缓刑,必须在“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上做到极致,同时用“获利少、作用小、人身危险性低”这些点,打消法官对他“再犯”的顾虑。

案情简介

2018年到2020年,一家叫“某某科技”的公司,在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租了场地,招了一批人,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老百姓搞电信诈骗。他们的套路是这样的:先在各个社交平台、招聘网站上发广告,把人吸引过来,然后加微信、QQ聊天,慢慢聊出你的经济实力,再诱导你下载一个叫“某某365”的APP,让你在里面充钱、投注。一开始会让你小赢一点,还能提现,等你觉得“这个平台靠谱”了,就让你大额投注。等你投了大钱想提现,对不起,系统提示“操作失误”“账号冻结”,钱就再也拿不出来了。

李某某,就是在2020年4月到6月这段时间,加入了这家公司。他没去干直接骗人的活儿,而是在人事部,主要负责帮公司招人。说白了,就是当“人力资源”的,给人发发招聘广告,面试一下,把人招进来。干了三个月,公司给他发了1.5万块钱的工资。

后来这个案子被端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出李某某也参与其中。2023年9月12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一开始没把事情说清楚。

开庭情况

开庭那天,法庭上坐得满满当当。十九个被告人,加上各自的辩护律师,几十号人,把法庭挤得水泄不通。公诉人坐在一边,念起诉书就念了将近一个小时,指控这十九个人都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

轮到李某某的时候,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站了起来。我向法庭表达了几个核心观点:

第一,我的当事人李某某,在整个公司里就是个“小喽啰”。他干的是人事工作,就是招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话术培训,没有直接跟被害人聊天,也没有直接经手骗来的钱,他赚的,就是那点死工资。

第二,他确实有前科,但这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他之前在内蒙古因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过刑,出来之后没什么正经工作,被人一忽悠,就跑到境外公司去了。他以为就是去干个普通的人力工作,没想到会卷入这么大的诈骗案。

第三,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虽然最开始没交代清楚,但后来在看守所里,他认真反思,完全认罪认罚,也愿意把赚的1.5万块钱全部退出来。

公诉人没有过多反驳,因为从案卷材料看,李某某的角色确实很边缘。

证据分析

这个案子的证据,量大但链条清晰。

核心证据是口供和转账记录。十九个被告人的供述,加上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基本能把“某某科技”公司从“引流-诱导-诈骗-提现受阻”的整个链条串起来。

对李某某有利的证据,主要有三点:

1. 工作内容证据:李某某在公司的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他只在人事部,负责招聘,没有接触过诈骗流程。

2. 获利数额证据:银行流水显示,他在这家公司总共只收到1.5万元的工资,远低于直接参与诈骗的“推广员”和“维护员”。

3. 主动投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明确记载,他是2023年9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的,属于“主动到案”。

不利的证据也有两点:

1. 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法院根据卷宗,认定他“虽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尚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所以不构成自首,只算坦白。

2. 前科劣迹:2021年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虽然罪名不同,但足以证明他“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我在法庭上,针对“未如实供述”这一点,做了一个解释,说他当时是害怕,心存侥幸,不是想对抗调查。而且,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都表示认罪认罚,这说明他最终的态度是端正的。

案件评析

这个案子,最后法院判了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这个结果,说实话,我们辩护律师和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为什么?因为李某某一没自首,二有前科,能拿到缓刑,非常不容易。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类似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中,法院对于“边缘角色”的处理,是讲政策、讲分寸的。

1. “从犯”认定是关键。这个案子,十九个被告人,全部被认定为从犯。这说明,法院把“某某科技”公司的老板、核心骨干和这些“打工仔”分得很清楚。李某某这种只干了三个月、只负责招人的,在法官眼里,就是“次要、辅助作用”,必须从轻发落。

2. “认罪认罚+退赃”是保命符。你看最后判决,所有被告人,不管有没有自首、有没有坦白,只要认罪认罚,并且把违法所得退了,法院都判了缓刑。李某某虽然没自首,但他把1.5万退了,也认罪了,这就是他拿缓刑的最重要基础。这说明,法院在量刑时,非常看重被告人“认错”和“挽回损失”的实际行动。

3. “前科”不是绝对障碍。大家可能觉得,有前科的人,再犯罪,肯定要重判。但在这个案子里,李某某的前科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次是“诈骗罪”,两者性质不完全一样,而且他获利少、作用小,法官最终认为,给他一个缓刑,让他回归社会,比把他关起来对社会更有利。

4. “未遂”的辩护空间。我在辩护词里,还提到了他属于“犯罪未遂”。因为他在公司干的三个月,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是有争议的。法院虽然没有在判决书里明确写“未遂”,但最后判的拘役四个月,刑期很短,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从轻的考量。

给律师同行提个醒:遇到这种大型跨境电诈案,当事人人微言轻,不要硬碰硬去争“无罪”,那根本不现实。重点要放在“如何让法官觉得他‘不坏’、‘可改造’”上。把“作用小、获利少、认罪好、退赃快”这四点做到位,缓刑就有希望。

给被告人的建议:不管是电信诈骗还是其他什么案子,一旦被公安机关盯上,千万别想着“扛一扛就过去了”。第一时间投案,第一时间把问题交代清楚,第一时间把赚的钱退回去,这是对自己的最大保护。就像李某某,虽然一开始没交代清楚,但最终能认识到错误,主动退赃,结果也不算太坏。

孙海山律师:

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二十多年,该所创始人与负责人,擅长刑事、民商事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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