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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川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曹XX,女,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周XX与被告陈XX、曹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XX、曹XX立即清偿欠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26日,本院就原告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381民初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未履行该判决义务,2018年10月29日,原告申请执行。2018年11月22日,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30000元,并与曹XX共同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对该执行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欠条载明:欠款30000元于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间分六期付清;逾期偿还,全额支付利息。嗣后,两被告偿还了2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两被告共同结欠原告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有欠条依据,予以支持,但应从欠条约定的最后还款日起计算。原告要求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赔偿利息损失的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周XX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