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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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唐某甲、肖某乙向被告李某丙及某公司支付购车款共计11万余元,购买丰田凯美瑞车辆。后原告认为车辆型号不符合约定,要求退车退款,双方发生争议。经案外人唐某戊协调,第三人何某丁接手购买案涉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何某丁名下,车牌号为某AXXXXX。2025年5月,唐某甲向李某丙发送短信催要购车款未果。同年7月,唐某甲、肖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丙及某公司返还购车款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李某丙及某公司委托唐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

唐鑫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抗辩意见:首先,原告在2017年底要求退车时即已知晓权利受损,至2025年起诉已时隔七年,远超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其次,原告主张未收到退款与事实不符。案涉车辆已由第三人何某丁接手,何某丁及证人唐某戊均证实已通过现金及按揭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购车款,且原告已收取保险及购置税退费。最后,原告主张案外人唐某戊于2018年11月转账的11万元系其他债权债务往来,并非本案退款,原告以此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17年12月底要求退车退款时,即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原告直至2025年7月才提起诉讼,时隔七年多,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原告主张唐某戊转账的11万元系退款从而诉讼时效未经过的意见,法院认为唐某戊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转账未注明用途,不能证明系返还案涉购车款。最终,法院采纳了唐鑫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甲、肖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时隔七年提起的诉讼,唐律师精准锁定“诉讼时效”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梳理时间线,有力证明了原告早已知晓权利受损。同时,唐律师巧妙运用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另案判决等证据,还原了车辆实际已转售并由第三人支付对价的客观事实,彻底击破了原告“未收到退款”的虚假陈述。其严密的证据链条和清晰的逻辑辩论,成功说服法官采纳抗辩意见,最终为客户赢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