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田某于2024年2月至3月期间经朋友介绍相识。自2024年6月起,被告田某以生病住院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杜某借款。2024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田某向原告杜某出具借条,确认共借款11.5万元,约定于2024年8月26日归还。其后,被告田某又以病情复发为由多次向原告杜某借款共计6.1万余元。2024年9月3日,经双方再次结算,签署了两份个人借条,确认被告田某共向原告杜某借款18万元,约定在2025年1月5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杜某多次催收,被告田某仅于2025年11月28日偿还了五千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杜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田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二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已还款项的抵扣方式。
针对第一个焦点,虽然双方最终结算确认借款总额为18万元,但法院经审查微信转账、支付宝付款记录及借条等证据,查明在第一次结算后原告实际又向被告交付借款6.1万余元,故依法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17.6万余元。
针对第二个焦点,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已偿还的五千元,在扣除截至还款日的逾期利息四千九百余元后,剩余九十余元应依法抵扣本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杜某借款17.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余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能力。面对被告缺席且双方存在多次结算、转账记录繁杂的情况,唐律师全面梳理了微信与支付宝转账流水,精准还原了实际出借金额,为法院认定17.6万余元本金提供了坚实证据支撑。同时,唐律师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针对未约定利率的情形,合理主张逾期利息及还款抵扣顺序,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力。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