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电梯公司与被告谢某甲签订《电梯工程配套合同》,约定某电梯公司为谢某甲购买的20台电梯安装提供配套服务,包含租赁吊车起吊、卸货、分层、搬运、就位等,每台配套费1.87万元,合计37.4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与电梯款提货款同时支付剩余50%。合同签订后,某电梯公司按约提供配套服务,案涉电梯分批安装完毕并移交。谢某甲先后支付14.9万余元和3.7万余元。后某电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谢某甲发送账单,确认其尚欠18.7万元,并询问验收及付款事宜,谢某甲回复需等消防验收报告出具后才能支付。因谢某甲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某电梯公司遂委托唐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甲支付欠款18.7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及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某电梯公司提供卸货、办理开工、承担无脚手架搭建额外费用等配套措施,故本案属服务合同纠纷。某电梯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谢某甲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8.7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
针对焦点二,合同虽约定了付款节点,但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谢某甲提取所有电梯的具体时间。某电梯公司主张自其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电梯公司支付款项18.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谢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案由定性上,精准识别案涉合同核心义务为安装配套服务,成功将案件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避免了买卖合同纠纷中可能面临的复杂举证责任。其次,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移交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被告欠款事实。最后,针对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这一难点,唐鑫律师巧妙以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次日作为起算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诉请。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