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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治,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治、唐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因特别授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某支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3680元(其中2014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率2分/月,共计1360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利率15.4%/年,共计7680元),2021年1月20日之后利息,按15.4%的年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元;2016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3万元,每月利息3分”。现被告仍没有依约归还本息意思,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陈某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更客观事实不一致,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合伙关系;被告未收取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款项,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被告唐某因承包项目需资金周转,要求原告陈某为其提供借款100000元。原告陈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12月25日向被告唐某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70000元。2016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唐某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利息,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每月利息0.03分。2016年6月5号。借款人唐某”。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尔后,原告多次催收上述借款本息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原、被告结算时已施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将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4日(528天)的利息130000元(折合借款年利率89.87%)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该利息计算的标准明显过高,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前期借款利息应不得超过34717.81元(100000元×24%÷365天×528天)。因此,本案的前期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应确定为34717.81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后期借款本金134717.81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后期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为:“每月利息0.03分”,折合借款年利率应为0.36%,该借款年利率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故被告唐某应当从2016年6月5日起至后期借款本金134717.81元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0.36%的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4717.81元;

二、被告唐某从2016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134717.81元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0.36%的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215元,被告唐某负担2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鑫律师,咨询电话:15575211993。现执业于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