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A 公司接受委托作为全程承运人承运涉案集装箱货物,B 公司接受 A 公司的委托作为二程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涉案货物运抵 C 公司经营的东江仓码头堆场。因货物发生短少,A 公司作为全程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将 B 公司、C 公司诉至法院,A 公司请求判令 B 公司、C 公司赔付货物短量而给 A 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因涉案货物在 B 公司责任期间内发生货损,故判决 B 公司应就涉案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若是托运人负责装箱和封箱的,只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集装箱完好及铅封完整,承运人一般并不对集装箱内货物种类、数量承担责任,只需按照集装箱外表状况交付即可。但在集装箱受到损坏,或者铅封被破坏,除非有足够相反的证据,则承运人应对集装箱内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码头装卸协议记载,B 公司委托 C 公司从事码头装卸货物及货物集港等码头业务。货到目的港后,由 C 公司依照上述协议约定负责卸船并运至码头仓库仓储。此时,涉案货物实际仍处于 B 公司掌管之下,这表明将 B 公司责任期间延长至 B 公司将涉案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涉案货物运抵 C 公司码头堆场后接受海关开箱检查之时,发现集装箱铅封丢失。铅封丢失即意味着集装箱存在已被打开的可能。结合涉案重量少于全程提单记载的重量,可认定 B 公司在将涉案集装箱交付时,涉案集装箱并非处于完好状态,B 公司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因涉案货物在 B 公司责任期间内发生货损,故 B 公司应就涉案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托运人而言,其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尽量收集能证明货物交付时状况的证据,并在集装箱加装铅封后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称重,且记录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外观完好,到达目的港后检查铅封状况,再次对集装箱货物称重,同时保留装货港的集装箱交接单以供核对查验。对于承运人而言,应当审慎对待所承运的集装箱铅封的状态,事后应积极调查铅封被破坏的情形发生在哪个环节,搜集相关视频资料予以查证。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