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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行,如何避免“人在囧途”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02人看过

案例

    马女士与几位朋友找到天津某旅行社,报名A市草原二日游,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后天津某旅行社将该业务委托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该业务转交给其分支机构乙公司。马女士等人在乙公司导游的带领下,来到草原景区游玩。马女士在旱地滑草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场地,在无工作人员安排下,自行选择场地设施滑道滑下,导致自身严重摔伤。马女士因此连夜赶往天津住院治疗。
    马女士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天津某旅行社、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余万元。
责任划分
    天津某旅行社虽然未与马女士等人签订旅游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游客联系了天津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孙某,孙某表示甲公司为此次旅游项目的地接社。再结合天津某旅行社与甲公司签订了《委托旅游接待合同》,能够认定马女士等人与天津某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故三被告具有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滑草场门前悬挂的游客须知,在未开门营业时擅自入内自行选择滑行设施进行滑行,致使自己受伤,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女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认定后,马女士承担70%责任,乙公司承担30%责任。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甲公司承担。天津某旅行社擅自将业务委托给甲公司,后由乙公司实际承接,天津某旅行社依法应在乙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游客对受伤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此提醒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一定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自甘风险”,避免“人在囧途”,在遇到纠纷后,及时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也提醒旅行社对游客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第十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东丽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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