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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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李健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 |794人看过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种类:

    1.沿海货物运输;
    2.内河货物运输。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时效期间:
    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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