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导入】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因不规范操作而频繁引发法律纠纷,其中工程款争议尤为常见。当挂靠人既起诉发包人,又起诉被挂靠人时,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成为诉讼关键。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对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进行详细分析。
裁判规则分析
在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的情形下,发包人才是工程款支付的最终责任主体,而被挂靠人一般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要求工程款支付及利息赔偿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回顾
挂靠协议签订
2015年8月,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顶公司”)与朱天军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挂靠期限为两年(2015年8月26日-2017年8月25日)。
项目发包与施工
2016年11月和次年1月,乌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称“自然资源局”)分别与中顶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某土地开发项目交由中顶公司实施。实际施工由挂靠人朱天军进行,项目最终通过验收。
纠纷产生与诉讼
2018年3月,中顶公司向自然资源局发函,确认朱天军为实际承包人。随后,朱天军提起诉讼,要求中顶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自然资源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法院认定施工合同有效,判决中顶公司支付工程款,自然资源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结果:青海高院认定朱天军借用中顶公司资质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最高法再审裁定
中顶公司作为资质被借用方,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并无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关系,无义务支付工程款。
朱天军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自然资源局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由自然资源局支付工程款,朱天军向中顶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核心裁判观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挂靠人是否需要对挂靠人承担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这份责任,理由如下:
1. 被挂靠人不具备法定的付款义务
根据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被挂靠人不属于上述主体范畴,因此不负有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2. 被挂靠人不具备约定的付款义务
挂靠协议中,双方仅约定了被挂靠人的“协助收款”职责,并未明确要求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因此,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提出的付款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
工程款支付主体认定
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通常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工程款支付责任最终由发包人承担。而被挂靠人由于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付款责任,通常不被纳入支付主体范围。
挂靠施工合法风险
挂靠施工违反《建筑法》等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会显著增加支付工程款的实现难度。
完善法律意识
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协议或工程承包前应避免完全依赖挂靠模式,而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以确保自身权益。
总结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判来看,在挂靠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中,被挂靠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支付主体。挂靠人若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工程款的兑现就可能面临诸多障碍。实践中,挂靠人需警惕挂靠施工模式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尽量避免该种经营方式,以降低合同无效导致的权益受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