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也逐渐成为行业惯例。然而,当双方因挂靠行为发生纠纷时,“管理费”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挂靠行为本身被法律所禁止,其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管理费”是否应支付以及支付比例如何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挂靠行为与“管理费”的法律属性
挂靠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但实际由挂靠方负责施工和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而被认定为非法行为。挂靠行为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实践中“管理费”是否应支付、支付比例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关于“管理费”支付的四种主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管理费”是否应支付以及如何支付,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支付管理费,参照合同约定
该观点认为,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行为无效,但在确定工程价款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条款。如果挂靠方拒绝支付管理费,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挂靠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管理费的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被挂靠企业的管理服务,因此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第二种观点:管理费条款无效,不需支付
该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无效,因此挂靠方无需支付管理费。如果挂靠方已经支付了管理费,可以主张返还。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挂靠行为本身违法,管理费作为挂靠行为的衍生费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种观点:管理费属于自然债务
该观点将管理费类比为“赌债”,认为其属于自然债务。根据这一观点,挂靠方未支付管理费的,无需支付;但如果挂靠方已经支付了管理费,则不能要求返还。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管理费虽不具有合法性,但其支付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返还可能导致不公平。
第四种观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支付比例
该观点主张,应考察被挂靠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组织、管理义务。如果被挂靠企业完全未参与工程管理,则不应收取管理费;如果被挂靠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工程管理,则可以根据其实际贡献,参照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支持管理费。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是,管理费的支付应与被挂靠企业的实际付出相匹配,既体现公平原则,又避免因挂靠行为导致的利益失衡。
最高院裁判观点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一些裁判支持全额支付管理费,认为被挂靠企业提供了实际服务;另一些裁判则仅支持部分管理费,或酌情降低支付比例。此外,也有裁判完全否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认为其属于违法所得或非法收益。
这种裁判分歧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管理费”性质认定的复杂性。一方面,挂靠行为本身违法,管理费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管理费的支付往往与被挂靠企业的实际付出密切相关,完全否定管理费可能导致不公平。
综合分析与建议
从法律与实践的角度来看,第四种观点更符合实际情况。具体而言:
1.完全未参与管理的情况: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全未履行任何组织、管理义务,则不应收取管理费。此时,管理费的存在仅是挂靠行为的附属产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
2.部分参与管理的情况:如果被挂靠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工程管理工作,例如提供资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或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则可以根据其实际贡献,参照合同约定部分收取管理费。
3.管理费过高的情况:如果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比例明显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调减,以维护公平原则。
结语
“管理费”之争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实际履行中的公平原则。尽管挂靠行为违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否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可能导致不公平;而全额支持管理费的支付,又可能变相鼓励挂靠行为。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被挂靠企业的实际付出、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支付比例,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