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劳动者入职某机械工程企业,从事危化品罐车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在岗期间,在厂区装卸作业时被石灰灼伤双眼,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情鉴定九级伤残,后续确诊干眼症,需长期休养治疗。工伤休养阶段,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旷工、超出停工留薪期未返岗为由,单方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劳动者维权受阻,委托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庞立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核心诉求:1. 撤销单位违法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 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3. 赔付工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庭审中劳动者自愿撤回医疗费仲裁请求。
二、案件核心难点
用人单位手握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条款、内部制度为依据,主张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拒不返岗构成旷工,解除行为合法;
企业未提供工资台账、考勤记录,工资由多名公司人员通过私人账户分批转账发放,月均工资核算取证难度大;
工伤伤情为眼部化学灼伤,停工留薪期时长存在争议,企业仅认可短期休养期限,拒绝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待遇;
用人单位主张解除流程合规,声称已履行告知、送达程序,双方对解除行为合法性存在根本性分歧。
三、庞立伟律师办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庞立伟律师分三步走搭建完整维权证据链,精准击破对方全部抗辩理由:
(一)固定工伤与用工基础事实
调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完整留存九级伤残、干眼症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全部书面文书,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停工留薪待遇;
收集厂区出入准入证件、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佐证劳动者稳定在岗、接受企业统一管理,双方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梳理全部私人账户工资转账流水,汇总企业多名工作人员规律性转账记录,标注转账备注 “工资、补贴”,核算受伤前完整平均工资标准。
(二)直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核心
庞立伟律师重点围绕《劳动合同法》规定,指出企业解除行为存在多处法定瑕疵: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缺少法定民主前置程序,解除程序严重违法;
企业主张劳动者 “旷工”,却无法提交考勤记录、休假报备制度、书面催告返岗通知等佐证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眼部灼伤属于化学性工伤,眼部伤情恢复周期长,依据地方工伤停工留薪管理规范,主张 6 个月法定停工留薪期具备法律与事实依据,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无需正常返岗,不构成旷工。
(三)精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完整工资台账,庞立伟律师整理劳动者受伤前近一年全部银行工资流水,剔除入职未满一月的不完整薪资月份,逐项统计全部转账收入,精准计算出劳动者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结合法定 6 个月停工留薪期限,算出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为仲裁裁决提供清晰、可核对的数据依据。
四、仲裁庭审过程
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庞立伟律师携当事人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对方提交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坚称解除行为合法。庞立伟律师当庭逐一出示工伤全套文书、厂区务工证件、个税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等全部原始证据,结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逐条发表代理意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解除行为自始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其单方解除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者眼部化学灼伤对应法定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完整平均工资,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庭审阶段,劳动者自愿撤回医疗费相关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准许。
五、最终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庞立伟律师全部代理观点,作出裁决:
撤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于裁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六万余元;
案件相关仲裁费用依法分配。裁决同时释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限届满不起诉,裁决书具备强制执行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争议案件,庞立伟律师抓住两大胜诉关键:一是精准抓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违法漏洞,直接否定解除行为效力;二是完整梳理碎片化私人转账工资流水,在企业拒不提供工资台账的情况下,完成工资标准举证,全额争取停工留薪待遇。本案对工伤职工维权具备极强参考价值:职工发生工伤休养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 “未返岗旷工” 随意辞退;即便工资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只要留存转账记录、工牌、工伤文书等材料,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梳理证据,即可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工伤待遇、劳动关系存续的合法权益。
庞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