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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租户”:深圳物业电工私吞68万电费案,孙峥律师解析职务侵占罪的“监守自盗”认定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规模庞大,电工、收费员等基层岗位每天都在与水电费、管理费打交道。当一名物业电工发现商户对缴费流程不熟悉,便利用这一“信息差”私自收取电费长达五年——直到一次意外的停电,才让这起68万元的职务侵占案浮出水面。本文以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物业电工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剖析职务侵占罪在物业服务领域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空间,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的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一、案例:一次停电牵出五年“电费黑洞”

餐厅停电暴露异常

2024年8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内的一家餐饮公司因停电联系物业公司报修。物业派电工罗师傅前往餐厅检修电路。维修过程中,罗师傅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餐厅供电原本应当有两组电路供电,但如今只剩一组电路在工作,另一组电路的电表并未在物业公司计费系统中登记。

这一发现引发了物业公司的警觉。该餐厅自2019年就已入驻大厦营业,五年间,这组“消失”电路对应的电费去了哪里?物业公司随即展开内部调查,一条隐藏五年的“监守自盗”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电工的“私人生意”

经查,杨某于2011年入职该物业公司担任电工,主要负责物业辖区内转供电配电设备系统和供电线路的日常管理维护,每月对大厦住户的用电分表进行抄表并上报,同时负责辖区内各住户、商户的装修审批和施工期间巡查。2019年,该餐饮公司入驻大厦时,水电业务由杨某对接。

物业公司明确规定,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款项需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严禁员工个人私自代收。但杨某发现,物业公司对商户收费环节缺乏有效监管,而商户又误以为他有代替物业收费的权力。于是,他动起了歪心思。

2019年9月,餐饮公司筹备餐厅装修期间,杨某利用商户不熟悉缴费流程的便利,私自收取该公司装修前期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共计2.5万元。初次得手后,杨某愈发胆大,他发现餐厅有一个未在物业公司登记缴费的电表,便有了新“想法”。从2019年11月至2023年1月,杨某以按月结算的方式,私自收取该餐饮公司电费51万余元;后杨某与餐饮公司协商变更为每月固定缴费7000元,至案发共收取电费14万余元。

为掩人耳目,杨某每次收费后都会向餐饮公司开具两张电费收据——一张是公司的正式收据,一张是自制的收据。五年间,杨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侵占公司应收账款68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5年4月,物业管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杨某被抓获归案。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杨某身为物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68万余元。

二、法律解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杨某作为物业电工,其岗位职责包括抄表上报、装修审批、施工巡查等,对大厦供电系统和用电情况具有管理权限。他正是利用了商户对其“收费权限”的误解以及自身对电费收缴环节的管理便利,实施了长达五年的侵占行为。

“本单位财物”的界定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本案中,杨某私自收取的电费本应属于物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他通过隐瞒未登记电表、私自收费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应归属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完全符合“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以上。杨某侵占68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体现了对其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三、孙峥律师解读:职务侵占案的辩护空间从何而来?

孙峥律师,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拥有十五年以上一线实务经验,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职务侵占案件,孙峥律师指出,辩护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维度:

维度一:职务侵占与盗窃的罪名定性之争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量刑上存在差异。辩护律师需审查:当事人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前者属于职务侵占,后者可能构成盗窃。在本案中,杨某作为电工,其收费行为虽然超出了公司授权范围,但他确实具有对接商户水电业务的岗位职责,商户也是基于对其“物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才缴费——这一事实倾向于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单纯的盗窃。

维度二:犯罪数额的精准核算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以侵占数额为核心标准。辩护律师需逐笔核对:哪些款项确实由当事人私自收取?哪些款项有公司正式收据、可能属于公司授权行为?是否存在公司已入账的部分?在物业服务领域,收费环节往往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情况,这恰恰为数额核算提供了辩护空间。

维度三: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变量。在本案中,杨某的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直接影响最终量刑。孙峥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会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单位协商退赔方案,争取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书,为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四、结语

从“消失的电表”到“自制的收据”,杨某的五年“私人生意”最终以刑事判决收场。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环节,看似琐碎,却暗藏刑事风险。利用商户的信息不对称私自收费、截留款项不入账,一旦数额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深谙职务侵占案件的证据审查逻辑与裁判尺度,善于在罪名定性、数额核算、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为客户精准拆解证据链。如您或您的企业面临职务侵占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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