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我们代理某投资人与某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巨额索赔案件。通过重点对交易因果关系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某上市公司只得与我方就赔偿达成调解,我方当事人获得重大胜诉。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以“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为由,回避重大性问题
1.《九民纪要》第85条规定,被行政处罚=重大性=严重影响投资者交易决定。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85条:“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只要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性,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定产生影响。
2. 试图以“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来逃避《九民纪要》第85条对“重大性”的认定是偷换概念。虚假陈述行为人自知涉案虚假公告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依照《九民纪要》第85条就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就属于严重影响投资者交易决定的行为,没有任何可以争辩的空间。有的虚假陈述行为人转而自创了一个新概念,即所谓的“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并连篇累牍地强调“股份转让差异极小”、“并未改变B公司控股股东是收购方”、“收购方向B公司借钱就是自筹资金”、“借钱金额在收购总金额中比例较小”等等,总之就是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虚假公告描绘成都是小错误、小差异,仿佛投资者毫不在意,所以不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
3. 结论:《九民纪要》第85条明确,被行政处罚=重大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交易决定。涉案虚假公告具有重大性,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交易决定。《九民纪要》第85条对“重大性”的认定是绝对性的,没有任何裁量的空间,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违法性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交易决定。至于有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强调的那些所谓的小错误、小差异等说法,是有意地避实就虚、与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