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韦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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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劳动报酬47682元及停工损失8580元

发布者:尹韦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6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曾XX,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朱XX,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陈X,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曾XX、朱XX与被告张XX、陈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张XX、陈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曾XX、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47682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停工损失167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被告张XX、陈X雇请原告曾XX、朱XX为其提供木工劳务,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两原告承包被告承接的舒城县干汊河镇七门堰休闲生态养老中心建设项目的木工劳务工作。后两原告带领木工班组进入该建筑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项目暂停施工。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己完工部分的劳务款及停工误工损失,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X、陈X辩称:

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也是受害方,现在也起诉了张XX,目前尚未开庭,张XX系劳务总承包,被告是分包的,然后再承包给原告。等到张XX把钱给被告了,被告才有钱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被告张XX、陈X将安徽七门堰休闲生态养老中心劳务分包工程中木工工作再行分包给原告曾XX、朱XX,双方并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一份,约定将10万平方米的木工活分包给两原告,包工包料,模板加工、安装;劳务费用按照建筑面积包干,每平方米190元。劳务费按月进度结算,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如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工程停、缓建,被告在确认后30天内及时给原告办理结算,付清全部余款及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原告在结清款项后及时清退员工等,以及原、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共计47682元;同年9月28日双方还对因被告方原因导致部分人员务工工资损失8580元进行了结算,由原告提供证据1、2、4及证据3中《误工证明》佐证,符合证据要件,双方无异议,应予确认。但原告提供证据3中2018年9月28日《误工人员工资结算单》8170元,含有2018年9月29日、30日和10月份,体现内容相互矛盾,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查,涉案工程因建设方业主和被告原因导致劳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实际终止。

律师意见:

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原告提供建筑劳务分包协议、舒城七门堰班组明细工资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两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木工劳务,两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给付劳务报酬义务,并承担赔偿停工损失责任。

案件判决:

一、被告张XX、陈X给付原告曾XX、朱XX劳务报酬款47682元;

二、被告张XX、陈X赔偿原告曾XX、朱XX停工损失8580元;

上列一、二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曾XX、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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