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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购买人身保险,意外死亡后家属索赔保险公司获得支持(杭州人身保险合同案律师)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407人看过


男子购买人身保险,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太平洋人寿某支公司支付受益人洪某、洪某某保险金993435.2元。

2020年1月13日,洪某高向太平洋人寿某支公司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洪某高,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洪某(50%)、洪某某(50%),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7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交费方式为按年,每期保险费4103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00元。洪某高于2020年1月13日交纳保险费4103元。“守护专享两全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事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20年3月20日晚,洪某高驾驶车辆从新干县城途经某水库来到七琴镇,后因亲属无法联系到其本人,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3日,洪某高尸体被发现在某水库。经新干县公安局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被鉴定人洪某高符合生前溺水死亡。被告太平洋人寿某支公司认为洪某高系自杀,拒绝理赔,洪某高亲属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高在太平洋人寿某支公司处投保了1份“守护专享两全保险”,并按合同缴纳了保险费,双方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鉴定意见确认洪某高系溺水死亡,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洪某高系自杀身亡,故可认定洪某高系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二原告系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因洪吉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扣除已支付的6564.8元,还应支付保险金993435.2元。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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