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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杭州管辖权异议案件律师)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25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以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借款人赵某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借款人赵某拖欠某银行借款本息45860.22元,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法院受理后,赵某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赵某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该案应当移送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地址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于上述南昌四个城区范围之内。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属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辖区范围内,故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为此,针对赵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自集中审理西湖区等四个老城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以来,当事人对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达26件,裁定异议成立1件,裁定驳回异议25件,对裁定驳回异议不服上诉至南昌中院11件,均获得维持。上述管辖异议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和事实理由,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或者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应予以退回。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在立案后7日内作出裁定。另一方面,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赋予法院民事罚款权。律师起到特殊作用的,可以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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