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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受路边拴养犬只惊吓避让时被车撞伤宠物饲养人被判承担九成责任

发布者:李鹏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40人看过


行人沿公路步行回家时,被拴在路边的狗惊吓,避让中发生车祸。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的相关法律条款,一审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

2020年3月8日,颜某沿着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途经唐某家时,唐某拴养在路边的金毛犬突然冲出,颜某惊慌中避让,站立不稳倒向了道路内侧,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颜某、刘某均系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

伤愈后,颜某以唐某、刘某及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唐某、刘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饲养的犬只的动物行为引发了颜某倒向道路内侧的后果,颜某在倒地过程中与行驶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颜某受伤。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影响,动物加害原因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担90%的侵权责任、刘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基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的裁判规则,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赔偿125199.49元,唐某赔偿173495.87元。

■法官提醒■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2021年5月1日,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本案的动物饲养人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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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 周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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