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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都支持我方观点,合同解除后,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

发布者:赵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20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都支持我方观点,合同解除后,双倍返还定金200000

 

基本情况:

赵昆律师代理的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

 

案件情况2015年,被告B买涉案房屋办理备案登记。2019年,原告A与被告B经第三人房地产公司中介,三方签订《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将定金10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定金100000元。原告还另向第三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佣金22828元。此外,原告还为被告支付了涉案房屋契税37072元、房屋面积差价31025元。同年9月,被告因与案外人发生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双方约定的过户期限到期后,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使被告无法与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原告要求被告最迟于2020712日之前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但被告仍然未能在该时间内与原告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另查,第三人C系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00000元定金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将其中的70000元留存在该公司。

 

我方当事人A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第三人房地产公司配合返还;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替被告支付的房屋契税37072元、房屋差价31025元,共计68097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佣金22828元;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B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A定金200000元(其中70000元由第三人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A);三、被告B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房屋契税37072元、房屋差价31025元;诉讼费2832元(巳减半)、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B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因被告的原因被法院查封,导致不能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且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合同事实上也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巳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同时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若因被告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过户,超过10个工作日未能过户,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须返还双倍定金给原告。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符合双方上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第三人房地产公司配合返还,该公司也表示同意,故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因合同取得的原告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为被告支付的房屋契税37072元及房屋面积差价31025元的主张,也予以支持。

 

B某二审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A承担。

 

我方当事人A某二审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无误,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在涉案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均对案外人D代理被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宜知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接洽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上诉人以此理由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充分没有依据;第二、在合同签署之前上诉人已明知涉案房屋因另案纠纷被法院查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仍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屋定金,可见其主观欺骗的恶意,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三、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协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上诉人均不配合,本案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第四、合同并未约定双方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故上诉人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第五、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并未单方认定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向经纪公司支付的佣金22828元已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经查,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时间是在双方签订该协议之前,且协议签订前上诉人已经收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裁定书,双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是20199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首期购房款,此时房屋系因上诉人的原因被查封,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是不能履行,上诉人主张双方未就房屋过户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则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履行,其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诉人的定金10万元,涉案合同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4元,由上诉人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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