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为我方当事人拿回借款本金200000元,且逾期支付利息诉求也得到支持。
原告A某的委托代理人是赵昆律师。
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被告称资金紧张,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借款给被告为其解难,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亦不予理睬。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B某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上,本案20万元款项是XX公司向被告借款120万元。本案20万元款项是XX公司通过原告账户归还120万元借款中的部分还款。被告系退休职工,每月工资5000元,又在多家公司兼职会计,被告本人又有房屋出租,每月收入3000元,被告每月有差不多30000多元的收入,身体健康。不存在资金紧张一说,原告起诉是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债务。本案是2020年9月3日起诉,期间也没有催被告还款,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已过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上经办人处签名以及“A某现金(个人)”的手写体字样均系被告B某本人书写,被告B某自述其从事会计工作多年,依据常理,其完全有能力充分理解《借条》及其手写字样的涵义。故本院确认该《借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能够证实其已向被告B某支付200000元借款,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为200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出借人主张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原告主张债权并未超过二十年的保护期限,故被告“该笔款项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A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B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