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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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有欠条未按付款期限还款,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立即支付差欠费用226500元。

发布者:赵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6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有欠条未按付款期限还款,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立即支付差欠费用226500元。

基本情况:

赵昆律师代理的是原告A

 

原告A诉请判决: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用228468.88元;2、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利息7511.60元,并自2021212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以22846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从第三人处分包项目示范性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机,租赁结束后,被告B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于2020819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挖机租赁费用共计183000元,并承诺于202010月底还清。但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B未按约付清前述欠款。2021211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7500元的租赁费用,对所欠租赁费用于当日出具另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挖机费用共计91000元。两份《欠条》均载明租赁挖机的履行地位于示范性工程所在地。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共计228468.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依法起诉。

被告B未辩称,亦未出庭对原告A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建筑公司述称:我方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不知情。

原告A围绕其诉请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从被告B向原告A出具《欠条》确认差欠的租赁费后,被告B未付清款项,现原告A提出诉请后,被告B不应诉、不提供支付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欠条》二张的租赁费共计274000元,扣减支付的47500元后,应尚欠2265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B向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租赁费226500元;

二、被告B向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截止2021211日为1969元,2021212日起的违约金,以租赁费22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租赁费付清日止,违约金按所欠租赁费据实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原告A负担56元,被告B负担2364元。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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