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有欠条未按付款期限还款,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立即支付差欠费用226500元。
基本情况:
赵昆律师代理的是原告A某。
原告A某诉请判决: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租赁费用228468.88元;2、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利息7511.60元,并自2021年2月12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租赁费用付清之日止(以22846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从第三人处分包“某项目示范性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机,租赁结束后,被告B某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挖机租赁费用共计183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底还清。但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B某未按约付清前述欠款。2021年2月11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7500元的租赁费用,对所欠租赁费用于当日出具另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挖机费用共计91000元。两份《欠条》均载明租赁挖机的履行地位于某示范性工程所在地。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共计228468.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依法起诉。
被告B某未辩称,亦未出庭对原告A某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建筑公司述称:我方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不知情。
原告A某围绕其诉请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从被告B某向原告A某出具《欠条》确认差欠的租赁费后,被告B某未付清款项,现原告A某提出诉请后,被告B某不应诉、不提供支付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约。《欠条》二张的租赁费共计274000元,扣减支付的47500元后,应尚欠2265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B某向原告A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租赁费226500元;
二、被告B某向原告A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所欠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2月11日为1969元,2021年2月12日起的违约金,以租赁费22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租赁费付清日止,违约金按所欠租赁费据实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原告A某负担56元,被告B某负担2364元。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