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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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法院一二审都支持我方诉求,为我方当事人拿回欠款38万,且法院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和律师费

发布者:赵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股权纠纷 |8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为我方当事人拿回欠款38万,且法院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和律师费。一审二审都支持我方诉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昆律师。

 

上诉人B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A答辩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确认函》系答辩人与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履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A已向B支付的75万元股权转让款有相关转款记录证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也自认欠款本金数额为38万元,故本案欠款数额不存在任何争议;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任何错误;3.双方未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原因、过错在上诉人方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45万元;⒉判令被告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5.4万元(暂计算至202012日),并按前述标准计算自202013日起至于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⒊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⒋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函》,原告予以认可,《欠款确认函》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各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按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1231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45万元,但其仅支付了7万元,剩余38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45万元,因被告已支付7万元,扣减被告支付部分,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欠款38万元,原告诉请欠款金额符合该部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在《欠款确认函》中已明确约定被告若逾期应按该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原告诉请按该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欠款确认函》的约定,只要被告在20191231日前向原告支付的欠款,都应视为被告履行协议,故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7万元应为履行协议,应在被告欠款金额中予以扣减,则计算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欠款金额为38万元,而非45万元,原告诉请资金占用利息符合该计算标准部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代理费2万元,因在《欠款确认函》中对律师费已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该费用,故原告该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欠款3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01961日起计算至欠款38万元付清之日止);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诉讼保全费3,040元,合计7,510元,由被告B负担6,616元,原告A负担894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B主张与被上诉人A之间未建立股权转让关系,并且上诉人从未收到被上诉人的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所主张的45万元欠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上诉理由,对此被上诉人A提供了相关付款凭证,上诉人B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其虽主张仅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部分为公司经营流水,但根据《欠款确认函》及B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欠款38万事实,对B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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