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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后法院支持彩票店转让协议有效

发布者:赵昆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XXXX签订的《彩票店转让协议》无效,XX返还XX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  

XX二审辩称:1.双方签订的《彩票店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彩票管理条例》及《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试行)》和《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厅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均不会导致《彩票店转让协议》无效;3.本案《彩票店转让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4.彩票店被关停是XX无故停止营业导致;5.实践中存在大量判例认定此类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

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签订的《彩票店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XX返还XX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情形下达成了《彩票店转让协议》,且协议达成后,双方也已如约履行协议约定,该协议有效,故对XX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案涉《彩票店转让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2.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张声寿。

本院认为:《彩票管理条例》虽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但即使违反该规定,至少有四个方面不受影响:1.彩票的购买者仍是与彩票的销售机构订立的彩票买卖合同;2.彩票的实际经营者仍需将彩票售卖款上交彩票的发行机构用于公益事业;3.彩票的种类、内容、规则仍需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而不能随意创设;4.整个彩票活动仍在彩票发行系统内运作。至于《彩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本院认为,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彩票销售机构,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彩票代销者私自与他人就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订立的转让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但基于《彩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受让人非善意,不能取得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所有权。故《彩票管理条例》中关于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及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规定只是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XXXX签订的《彩票店转让协议》虽然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该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彩票店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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