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赵昆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150元、误工费4542元、护理费9159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鉴定费600元、医疗辅助器械费383元、电动车维修费用565元,前述费用共计28452元;2.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先行赔偿前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60天。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4月6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了评定。被告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
本院认为,原告因伤损失费用共计44949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已经支付18000元,剩余赔偿款26949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故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保险赔偿款26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