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5年9月18日,原告通过中介购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被告刘某某居住在原告楼上,自2010年开始,原告的房屋开始漏水,原告只得用盆子放在漏水的地方接水。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希望共同想办法解决漏水问题,但被告一直拖延,并对原告及家人恶言相向。原告多次找到小区院委会反映情况,被告对院委会的工作人员总是闭门不见,至今漏水问题不仅未解决还越来越严重。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限期修缮原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解决房屋渗水、漏水问题;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贬损费20000元。张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房屋的主水管道贯穿于整栋楼房,且其使用不容分割,故经业主房屋内的主水管道并非该业主的专有部分。本案中,因途经原告与被告房屋的主水管道已锈穿,导致原告、被告的房屋均出现因房屋内管道漏水造成墙面涂层被浸泡脱落现象,漏水也已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被告应排除途经其房屋的主水管道的漏水情况。鉴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是排除主水管道漏水的受益方,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内主水管的道漏水现象,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何某某、刘某某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