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一女陈某某。周某原系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办事处包江桥村二组的村民,属于农转非安置人员,于2008年10月22日病故。按照征地有关政策,应纳入安置范围,享受42444.6元的社保安置补助金。周某去世后,陈某与陈某某为周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陈某红一直拒不配合办理领取社保安置补助金相关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故此,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分割周某应享受的42444.6元社保安置补助金,陈某与陈某某各21222.3元;2、诉讼费由陈某某承担。张洪律师接受委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周某死亡后,陈某作为周某的配偶、陈某某作为周某的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审理认为,张洪律师代理观点有理有据,判决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