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现年1岁半),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拒绝照顾孩子、拒绝登记结婚,且拒不支付抚养费。朱某为保障女儿健康成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作为朱某的代理律师,围绕“子女最佳利益”与“女方抚养优势”核心展开代理:一方面,重点举证朱某具备稳定抚养条件——其名下有两套住房,月收入8000元(附银行流水、房产证),能为孩子提供安全住所与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强调孩子年仅1岁半,尚处幼儿期,随母生活更符合生理与心理依赖需求;同时,指出陈某长期逃避抚养责任,家暴倾向(无照顾记录、拒付费用,家暴视频),不具备监护能力。
法院审理后采纳代理意见,综合朱某的经济优势、孩子的年龄特点及陈某的失职行为,判决女儿由朱某抚养,陈某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蔡治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