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受燕某的指使,未经树主同意,于2022年10月底雇人砍伐湖光农场六队黄金熊猫树200棵、白银树90棵(树龄十余年,总价值73666元),树干变卖后仅获利千余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按刑法规定,涉案金额超5万元应在三年有期徒刑基点量刑,检察院据此提出基准刑建议。
作为辩护人,聚焦“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核心展开辩护:其一,明确黄福平系受黄燕红指使实施砍树、运输、变卖,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三,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综合其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较三年基点大幅减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通过精准激活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受指使参与犯罪的当事人争取到宽缓处理,彰显司法对责任区分的严格把握。
蔡治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