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湛江市环卫公司垃圾清运车驾驶员,作业期间因疏忽观察路况、不注意驾驶,致车辆失控撞向指挥倒车的同事,造成1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院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过失致人伤亡为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0万元。
作为辩护人,围绕“过失程度”与“赔偿主体”核心展开辩护:刑事方面,重点强调罗某案发后立即报警、积极救助伤者、如实供述的情节,其过失无证据证实且非“重大安全责任漠视”,主观恶性较小;民事方面,查明涉事车辆投保了足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罗某及公司均无额外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刑事部分认定罗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综合其自首、积极补救等情节,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刑期减少16个月);民事部分明确事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罗某及公司均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直接为当事人减损140万元。
蔡治学律师